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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怎样认定 劳动关系认定的举证规则

此文章帮助了707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劳动者去世,劳动者妻子请求认定劳动关系存在

原告崔秀丽与被告安阳市新南亚陶瓷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崔秀丽诉称,我丈夫崔芳振2010年9月份开始在被告安阳市新南亚陶瓷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3月2日在回家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不认可与原告亲属崔芳振存在劳动关系,不认定工伤;现依法起诉,请判决:1、依法确认原告丈夫崔芳振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安阳市新南亚陶瓷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亲属崔芳振2010年9月14日至2012年2月28日在我公司工作,29日办理离职手续并离开公司,不再是我公司员工,崔芳振出事时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4日,原告崔秀丽的丈夫崔芳振到被告安阳市新南亚陶瓷有限公司工作,系该公司球磨工;2010年10月被告为崔芳振在内黄县工伤和女工生育保险中心办理了工伤保险,后因崔芳振死亡,2012年3月8日被告在该中心为崔芳振办理了减员手续。2010年11月30日被告还委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内黄县支行于2010年12月7日起为崔芳振代发工资。2012年3月2日崔芳振死亡后,原告于2012年4月26日申请劳动仲裁,2012年5月4日内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内劳人仲不字(2012)6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崔秀丽提交的内劳人仲不字(2012)6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厂牌、中国邮政储蓄卡、户口本、考勤表,被告安阳市新南亚陶瓷有限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及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内黄县工伤和女工生育保险中心查询回执及证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查询回执及明细等证据证实,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结合当事人当庭相互印证的陈述,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法院判决:根据有效证据,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在

本院认为,原告崔秀丽之丈夫崔芳振于2010年9月14日到被告安阳市新南亚陶瓷有限公司工作,系该公司球磨工,被告于同年10月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并缴纳至其死亡,还委托有关单位为其代发工资,因有证据证实,且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予认可,本院应认定双方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庭审中,被告辩称崔芳振于2012年8月29日因办理离职手续,此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且被告又无证据证明,本院应不予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至崔芳振死亡时终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0年9月14日至2012年3月2日,原告崔秀丽之丈夫崔芳振与被告安阳市新南亚陶瓷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劳动关系的存在不以劳动合同存在为要件

事实劳动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概念:

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

阅读上文可知,我国法律维护劳动者合法的利益,但是在诉讼中必须提供有效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如遇类似纠纷,咨询律师可以获得更为专业的解答。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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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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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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