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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的员工与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此文章帮助了1195人  作者:李海林律师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停薪留职的员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要求单位支付养老保险金

被告刘某系原告X县中医院的职工,其自2007年1月至2013年9月,未在单位上班。原告曾在X县电视台播出关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停薪留职和自动离职的管理规定,但没有通知被告签订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刘某分别于2013年7月18日、12月10日、12月25日先后三次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共计40173元,其中含原告单位应交纳的部分;后被告刘某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原告X县中医院为其加盖单位公章并协助办理了退休手续,被告刘某于2014年5月9日领取退休证。后因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已代单位交纳的养老金,双方发生纠纷,2014年5月22日,被告刘某向宁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4年8月11日,宁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宁劳人仲案字(2014)0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X县中医院支付刘某应由单位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险金28853元。原告X县中医院不服该裁决,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所请。

法院判决: 用人单位要承担解除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法院认为县中医院不能证明已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判决:驳回原告x县中医院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履行通知义务,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告刘某系原告宁陵县中医院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原告宁陵县中医院为其加盖单位公章、协助办理了相关退休手续;原告称已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却没有通知被告,缺乏送达文件;原告要求法院判令其与被告之间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并无须支付被告养老保险金的诉请不成立。

 以上就是有关的停薪留职的员工与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停薪留职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的劳动纠纷非常的复杂,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劳动法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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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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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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