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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入职引争议,劳动关系的主体如何界定?

此文章帮助了673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申请人认为“在校学生”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要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认为李某入职其有限公司,在签订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劳动合同时的身份仍是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在签订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劳动合同时系在校大学生,其行为还需受所在学校的管理,完成学校交给的学习任务,与社会上的其他务工者是有差别的,并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李某在公司的勤工俭学属于兼职性质,其与兼职单位之间应该是一种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务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

被申请人李某答辩称自己是在校学生,但是上班的时间是八个小时以上,所读的学校是夜校,不符合在校学生的条件。

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该有限公司的申请,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公司主张李某为在校学生,其在某公司工作属勤工俭学,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依据劳动仲裁所认定事实,李某在某公司工作,每天均超过8小时,每周六天,其工作时间不符合“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的情形,而李某主张其所就读的学校为夜校,属业余学校,不是全日制大专院校。因业余学校系为在职人员工余时间提供教育培训的学校,故其学员不属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在校生”。劳动仲裁认定李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据此认定某公司应支付李某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适用法律无误。

律师说法:劳动关系的主体如何界定?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为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一)劳动者是指在法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1、年龄要求:一般要求年满十六周岁。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劳动者要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且包括我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二)用人单位包括:

1、我国境内的企业,如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乡镇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2、我国境内的个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用人单位。

3、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应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夜校,属业余学校,不是全日制大专院校,李某不属于“在校生”,因此法院裁决合法合理。同时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也值得我们注意。

以上就是关于“‘在校学生’入职引争议,劳动关系的主体地位如何界定?”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刚毕业以及未毕业的大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寻找兼职或全职。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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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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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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