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持假文凭获得职位,解聘后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7年8月,A公司通过招聘活动,聘得持有上海财经大学(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文凭的叶某为公司销售经理,双方于2007年8月12日签订聘用合同,合同约定销售经理的月薪为5000元。2008年2月29日,公司通知叶某自2008年3月1日起解除合同。后叶某领取公司支付的2008年2月份的工资2000元。2008年3月8日叶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叶某2月份工资3000元,并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及替代通知期工资5000元。
仲裁裁决:凭假文凭订立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仲裁委经过审查后认为,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叶某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欺诈手段欺骗用人单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叶某与A公司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虽然双方所订立的合同无效,但叶某在A公司作为销售经理,已经付出了劳动,A公司应当补发叶某2008年2月份工资3000元,驳回叶某要求获得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金及替代通知期工资的请求。
律师说法:劳动者存在欺诈行为责任如何承担
劳动法实务专家葛春喜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劳动者持假文凭冒称专业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案件。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劳动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当事人双方各应承担何种责任。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双向选择,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各方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与个人在互相选择时,应当据实向对方介绍各自的基本情况和要求。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以及所要求的学历、职称和有关待遇等条件。个人应聘时应当出示身份证、工作证、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该员工和公司的关系恢复到双方订立合同前的状态。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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