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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书》视为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415人  作者:邢洋律师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原告于2013年10月4日到被告处上班,工作至2014年4月时,被告无故辞退原告,并以非法理由扣罚原告工资500元。原告工作期间,与被告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签订所谓的临时用工合同。原告认为即使原、被告间签订了所谓的临时用工合同,该合同也只是约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及其他与劳动合同无关的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该临时用工合同并不具备。原告认为原、被告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被告应当承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合计两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4日至2014年4月间,原告在被告从事生产劳动。2014年2月21日,原告填写了被告的《员工招聘登记表》,并与被告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一份,约定:该责任书兼做临时用工合同,原告为被告的临时用工合同工,享受正式员工的权益,试用三个月后如表现良好,将转为正式员工,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原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被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被告有权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有权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公司从事生产劳动,自2013年10月4日用工之日起,双方之间即建立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被告于2014年2月21日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进一步明确约定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及权利义务,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可视为双方已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因被告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应当自用工超过一个月起至签订合同之月止向劳动者朱英伟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律师说法: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是生效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必备条款的不完善会导致劳动合同不能成立。向劳动者提供载明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文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履行这一义务,用人单位将承担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

二、具体来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三、当劳动合同约定不明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书》视为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一案的解析,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文本的协商拟定,发生类似的纠纷应及时与专业的律师联系,以期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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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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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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