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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未办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国企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此文章帮助了378人  作者:李海林律师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国企并轨改制,为解决富余劳动力,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2002年5月1日,原告王X与煤机厂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王X在煤机厂从事车工工作,合同终止日期为2012年4月30日。2006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吉林和黑龙江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4]19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5号)、《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4]29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社试办字[2004]10号)、《并轨试点申请批复》等文件和政策,煤机厂进行并轨改制,解决富余劳动力问题。王X符合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条件,煤机厂依据上述文件和政策,解除了与王X的劳动关系,但王X没有办理解除手续,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并轨改制后,王X不再为煤机厂提供劳动,煤机厂不再支付劳动报酬。2006年年末,煤机厂改制为煤机公司,也未接收王X工作。2012年,煤机公司申请破产,法院于同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破产申请,于11月19日作出裁定,宣告煤机公司破产清算。破产程序至今没有终结。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告与改制后的公司之间一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国企单方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符合改制政策,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王X与煤机厂签订过劳动合同,建立过劳动关系,但该劳动关系已在煤机厂并轨改制中解除。煤机厂解除与王X的劳动关系,符合中央、地方关于并轨改制的相关政策,即使王X没有办理解除手续、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也不影响解除的效力,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煤机厂改制为煤机公司后,因王X并非改制后的煤机公司应接收人员,且王X与煤机公司之间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实际提供劳动,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国企改制时,解除劳动关系可以适用国家政策

对于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问题,国务院和吉林省的政府文件规定对于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王X即属于上述文件中规定的应当与煤机厂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故煤机厂解除与王X的劳动关系,符合中央、地方关于并轨改制的相关政策。即使王X没有办理解除手续、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也不影响解除的效力,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以上就是有关国企改制时,职工被单方解除劳动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的劳动纠纷非常的复杂,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劳动法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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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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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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