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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是干啥的?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来教教你

此文章帮助了266人  作者:葛春喜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陈某于进入福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任平安网主编,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2015年3月10日,该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要求陈某当天离职,经与主管副总面谈后,陈某填写离职申请书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后离职。离职申请书由公司保管,注明离职原因为:公司业务调整。陈某认为,福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离职义务,要求支付提前一个月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

裁判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该公司不需要支付陈某代通知金。

律师说法

法邦网劳动法专业律师认为,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出现“代通知金”这个概念,这主要来源于香港雇佣条例。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其实指的是,公司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来代替通知的日期,俗称“代通知金”,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代替通知期的金额”。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代通知金,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本条法律,代通知金的支付要求是企业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并且只适用于用人单位不能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以上三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但是在本案中,陈某填写了“离职申请表”,想要求支付代通知金,陈某必须证明其离职是因为被告福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解约要求,但离职原因一栏填写的是“业务调整”,这没有写明业务调整的前因后果,不能依此离职原因认定为被告强迫陈某离职。同时,陈某填写的系离职“申请”,陈某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曾强迫陈某填写该“申请”,故可以认定陈某单方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而作为劳动者的陈某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非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因此,陈某该项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代通知金的数额,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风险提示

以上就是对代通知金的相关介绍和分析。关于代通知金等劳动纠纷时时可能发生,与大家息息相关,大家在生活中遇到劳动法权益纠纷可及时联系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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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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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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