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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离职后检查出职业病,病人单位是否要担责?

此文章帮助了333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劳动者离职后检查出职业病

2008年4月,陈某在庐江某矿业公司单位作业时受伤并被认定工伤九级。2010年,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关系,庐江某矿业公司一次性支付陈某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2011年7月1日,已离职待业的陈某被诊断为“肺癌晚期”,并在此被认定为工伤四级。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因庐江矿业公司未按规定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该公司应依法支持陈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

公司支付陈某工伤保险待遇4万余元,并自2012年3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陈某伤残津贴。

律师说法:病人单位是否要担责?

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等特点,其危害往往不能在第一时间被发现。实践当中,一些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后才发现患有职业病,此时如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关乎其切身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在本案中庐江某矿业公司未按规定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法院判令庐江某矿业公司依法支付陈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很好地保护了职业病患者的劳动权益。

以上就是“劳动者离职后检查出职业病,病用人单位是否要担责?”的法律解读,若您在劳动中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法邦专业的劳动律师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意见。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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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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