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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因工死亡 工资欠款如何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374人  作者:邓卓锋律师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死亡

原告林凤莲、郑彩英、郑龙兴诉称,郑扁和于2013年6月21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任管理厂房一职至2015年7月。2015年7月29日,郑扁和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死亡,截止死亡之日止,被告尚欠郑扁和工资人民币45000元整,被告并向郑扁和的家属,即本案三原告承诺支付郑扁和因工伤死亡的丧葬费人民币20000元整。以上合计人民币65000元整。现被告拒绝支付上述费用,三原告系郑扁和的法定继承人,于2015年11月5日向古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郑扁和的工资及丧葬费共计人民币65000元整,古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被告单位职工郑扁和的工资人民币45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单位职工郑扁和的丧葬费20000元。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家属支付工资欠款和丧葬费

郑扁和于2013年6月21日到被告公司从事看场工作,月工资3500元,郑扁和与福建省古田县金全电机配件有限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郑扁和于2015年7月29日在被告公司死亡,公安机关排除他杀可能,死亡原因为心肌梗塞。郑扁和去世后,三原告作为郑扁和的法定继承人,因有权继承郑扁和的工资收入,获得他人未给付郑扁和工资收入的求偿权,也有权获得郑扁和生前所在公司给付的丧葬费。被告福建省古田县金全电机配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三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被告尚欠郑扁和16个月工资中的一部分45000元,被告另外还出具欠条一张,确认因郑扁和去世,欠三原告丧葬费20000元。故三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死亡 工资欠款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的收入也包括在内。本案中,三个原告林凤莲、郑彩英、郑龙兴都是已去世劳动者郑扁和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有权利继承郑扁和的工资收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付。

本案中郑扁和系因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职工因工死亡,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相关规定。

以上就是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因工死亡,工资欠款如何处理”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您还有什么不懂或者需要进一步咨询的地方,欢迎来电咨询我们的劳动法专业律师,相信他们一定能够提供一个令您满意和放心的答案。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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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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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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