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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此文章帮助了192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07年1月25日,马某进入硅胶公司处从事操作员工作,2007年3月至2099年1月期间,原硅胶公司之间关系正常,硅胶公司为马某办理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并按月支付工资。期间,马某于2008年7月30日发生事故受伤,同年8月29日,硅胶公司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马某发生的事故进行工伤认定,并提交了原硅胶公司于2008年1月2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的有效期限自2008年1月24日至2009年1月23日止。马某认定构成工伤,事后又办理了综合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理赔手续。2009年1月10日,硅胶公司向马某发出续签合同通知,严明马某于硅胶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将于2009年1月23日24:00到期,故要求马某于2009年1月15日17:00之前至硅胶公司人事处续签劳动合同,过期视为放弃。马某确认后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法院判决:驳回马某诉求

律师说法: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单位提供的续签合同通知由马某签字确认,该通知内容明确双方前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日,与单位提供的讼争合同的有效期能够吻合,因此,即使该份劳动合同并非马某本人所签,但马某对双方之间存在讼争劳动合同的事实应是明知的。

另外,在该讼争合同的有效期内,马某曾经发生过工伤,在此过程中,单位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同样是该份劳动合同,从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可推定单位已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单位完全没有必要提供一份其明知并非马某本人签名的劳动合同,由此认定单位主观上一直确信该份劳动合同系马某本人所签,因此即使该份劳动合同上马某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但单位已经尽到了诚信义务,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不与马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马某要求单位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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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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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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