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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终止后,诉讼时效你了解多少?

此文章帮助了331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劳动关系终止后

高某于2001年至2016年10月期间在辽宁歌舞团处从事门卫工作。双方未签过劳动合同,亦未缴纳过社会保险。2012年2月11日,高某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6年8月,高某作向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辽宁歌舞团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金23523.92元。

法院判决:歌舞团无需缴纳

律师说法:诉讼时效你了解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高某与辽宁歌舞团于2001年建立劳动关系。2012年2月,高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其与辽宁歌舞团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高某应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年内向辽宁歌舞团主张相应的权利。现高某于2016年8月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了1年的仲裁申请期限,且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中止、中断的事由,故高某在本案中基于劳动关系而提出的全部诉讼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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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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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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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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