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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的期限,是否需要明确?

此文章帮助了375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的期限

秦先生在一家公司上班已有半年,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对离职有相关规定,必须在规定时间办理离职手续,未按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工资一律暂扣直至办完离职手续方能发放。他不知道这个规定是否合法?

律师说法:是否需要明确?

在我国的劳动立法中,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自由,但是对于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的期限,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约定劳动服务期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防范劳动者在没有和用人单位处理好实物保管、财务问题的情况下“不辞而别”,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辞职后办理离职手续的时限,但不能约定或者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辞职前的工资进行克扣或暂扣。因为这样的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无效的规章制度。

秦先生只要履行了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的义务,或者与公司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经公司批准辞职,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秦先生违反了与公司约定、规章制度规定的办理离职手续时限,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另行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为由暂扣秦先生的工资。如果公司暂扣了秦先生的工资,他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辞职前的工资。

以上就是“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的期限,是否需要明确?”的法律解读,若您在劳动中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法邦专业的劳动律师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意见。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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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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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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