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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你签订的到底是什么合同?

此文章帮助了382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

某甲公司于2008年5月19日注册登记成立。租用第三人的物业进行生产经营,与第三人分别为两个不同的独立企业法人,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2009年12月29日,向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裁令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7000元及2009年10、11月工资9574元。2010年2月4日,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深公劳仲案(2010)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支付2008年6月19日至2009年5月1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3000元、2009年10月和11月的工资3800元。不服该结果,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你签订的到底是什么合同?

本案的关键存在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从磨房工资统计表载有“扣迟到/旷工、加班时间等内容”,可以证明本案是受到的监督和管理的,这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虽提交了磨房打磨工价表和磨光机工价统计表、证人证言、工资表等证件用于证明双方是承揽关系,但提交的证据均可以另一方面证明双方是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另,本案中若原、双方存在的是承揽关系,则向发放的应是加工费,而提交的磨房工资统计表记载的是工资。

综上所述,因本案提交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的是承揽关系,提供工作场所给以及在日常工作中受到了的监督和管理,从事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因此双方之间形成的并非承揽关系,系劳动关系,故要求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以上就是“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你签订的到底是什么合同?”的法律解读,若您在劳动中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法邦专业的劳动律师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意见。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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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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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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