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邀钓鱼溺亡索赔百万
法制晚报讯,女孩小尹受同事邀请在昌平区某运河内钓鱼、游泳,不幸溺水死亡。被告小尹的公司称,同事之间一起相约游玩不是公司行为,是个人行为,而且事故发生后,公司已经给了小尹父母一定的补偿,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女孩小尹受同事邀请在昌平区某运河内钓鱼、游泳,不幸溺水死亡。女孩父母起诉运河管理公司、女儿工作单位及同事,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9万余元,7月10日上午,昌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小尹系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刚到公司上班不到一年。2016年8月7日下午,小尹收到该公司新聘任部门经理宋先生的邀请,与宋先生朋友以及公司同事在昌平区马池口镇某运河内钓鱼、游泳,不幸死亡,经北京市昌平区治安支队调查鉴定,死亡原因为溺水。
原告尹先生夫妇认为,北京市京密引水管理处作为运河责任管理单位,未尽到合理提醒义务和应该采取的安全措施对事故负有责任。同时宋先生是公司新聘任的部门经理,事故当天邀请小尹等同事去钓鱼、游泳,不仅仅是游玩,实际是磨合工作关系,有一定的职务性质,公司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因此公司与部门经理宋先生、同事于先生和陈先生以及同行的张先生应该和北京京密引水管理处一起承担责任,依法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99116元。
律师说法: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本案中小尹的公司称,同事之间一起相约游玩不是公司行为,是个人行为。在事故发生后,公司已经给了小尹父母补偿,而且在微信群里提出钓鱼邀请不代表有职务性质,从微信记录看出,发出邀请只是询问,并没有强制。
从媒体报道的内容来看,这是一起典型的意外伤亡事故,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责任范围,根据意外伤害保险对意外的定义来看,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因钓鱼、游泳导致的意外伤害完全符合意外险的理赔要求。
如果溺亡女孩之前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为女孩买了保险应抓紧时间向相关保险公司报案,启动理赔程序,保险公司会根据购买保险时的投保金额进行赔偿。 如果溺亡女孩之前购买了人寿保险也会得到保险赔偿,一般只能获得所交保费的赔偿金,总之,不管是寿险还是意外险均可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另外,保险赔偿跟女孩公司赔偿、运河管理公司赔偿等相关责任的赔偿是两个类型的赔偿,互不影响和矛盾。
本案按责分担赔偿的民事协商范围。如果女孩方向有足够证据证明此次出游是参加公司对新员工组织的活动或者参加公司统一活动溺水身亡的话公司应承担责任。但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个行为是公司组织,而是自我行为,自行其事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自我承责。
如果要追究公司责任或叫赖上个公费支付,只要公司有能力并承受得了情况下是可以的。因为公司组织出行公司就应尽管理义务,他擅自私自行动公司应从安全方面考虑予以拒绝,但公司没有尽到这一责任。出现损失损割了,无论是管理还是公平责任及因果关系的无过错责任,公司应承担30%—50%的责任是可以的,比交合理在4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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