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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工在公司工作多年,工作是否具有继续性?

此文章帮助了220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清洁工在公司工作多年

1999年4月30日,刘某在某汽车运输公司客运站从事清洁卫生工作,刘某的工资发放方式为公司确定月基本数额,由刘某提供税务发票经公司领导审核后按月报账领取。2015年3月,刘某向公司提出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刘某于2015年3月18日离开公司,并基于劳动关系提起相应诉情。

刘某称,其在公司被以“临时工”身份,由单位行政办公室管理,与其他正式员工一样,早上8时或8时30分上班,正常情况下18时下班,如遇节假日公司搞活动,则可能延迟至22时才能下班,从事长达十几年之久的清洁卫生工作。期间,未曾请假一天,有事都是请人顶替做好清洁卫生,办公室负责人曾口头要求实行签到制,但未实际执行。

公司表示,原则要求刘某每天9时前必须到岗,下班时间则没有硬性要求。客运站的清洁卫生劳务承包给了刘某。具体内容为:由刘某打扫客运站的卫生,符合要求后,公司每月向刘某支付1600元不等的劳务费;劳务费的支付方式为由刘某提供税务发票到公司进行报账支付。多年来,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务承包协议,但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律师说法:工作是否具有继续性?

从外在形式看,刘某每月通过提供税务发票由公司审核后一次性领取劳动报酬,刘某请病事假还得自行请人顶替打扫卫生,似是形成劳务承包关系。从劳动关系的基本特性分析如下。

1.刘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从属性。公司要求刘某跟其他员工一样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工作期间着公司发给的“卫生监督岗红马夹”标识服,工资标准由公司随劳动力市场涨幅逐步递增。

2.刘某的工作具有继续性。刘某在公司从事清洁卫生工作长达16年之久,不是一次性、季节性或短暂性地提供服务。公司以月为计算薪酬时间标准向刘某支付报酬,更印证工作性质具继续性。

故确认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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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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