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劳动问题,拔打免费劳动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阳江劳动律师  >  劳动争议案例  >  在单位劳动 但不属于劳动关系的情形?

在单位劳动 但不属于劳动关系的情形?

此文章帮助了351人  作者:重庆劳动律师葛春喜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退休后再次应聘工作

被告于2014年9月底应聘到原告处工作,聘用面试时,被告明确告知原告其系乌鲁木齐市铁路局机务段退休人员。原告聘用被告后负责办公基地的楼层卫生打扫。2015年1月16日中午,被告上午工作结束后在去食堂吃饭的路途中滑倒,其后在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2015年2月出院。被告出院后再未到原告处上班,原告向被告支付其报酬至2015年4月。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15年5月至10月期间的病假工资7056元。

法院判决:一、原告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服务有限公司不应支付被告马某病假工资7056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底被告马某入职原告处,从事保洁员岗位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口头约定被告马某的工资标准为2300元/月,工资按月发放,2015年1月16日中午13点左右,被告在去原告单位食堂的路上不慎滑倒致伤,送至医院救治,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015年2月11日出院。被告受伤后再未到原告单位上班。原告向被告发放工资至2015年4月。另查明,被告马某尚未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过相关退休手续。

再查明,2015年10月26日,被告马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不服裁决诉讼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存在的争议焦点:一、原、被告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被告马某于1959年1月3日出生,其为工人身份,于2009年1月3日已达到退休年龄。2014年9月底被告应聘到原告处工作时,其虽未办理退休手续,亦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已终止。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是否应当向被告支付2015年5月至10月期间的病假工资7056元。因依据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出院证明,可证实被告于2015年2月11日出院,出院医嘱载明,出院后休息三个月,原告已支付被告出院后三个月工资,且庭审中被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全休三个月后需继续休息,同时被告亦认可其在受伤后再未到原告处工作,故原告方不应向被告支付2015年5月至10月期间的病假工资705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服务有限公司不应支付被告马某病假工资7056元。

律师说法:在单位劳动 但不属于劳动关系的情形?

1.全日制的在校学生。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尽管对这一规定仍有争议,但是一般的司法实践中仍认为,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不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其打工行为只能按一般民事关系处理。

2.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另一类是虽达到退休年龄(通常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特殊岗位可提前),但未能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

一般认为,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其退休后被返聘而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只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2008年9月18日生效的国务院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例对《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修正,把后者所规定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修改为达到退休年龄即为终止,即不论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到退休年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即为终止。

葛春喜律师认为:用人单位聘用上述两种人时,无论签订的是聘用协议还是劳动合同,都只能按民事聘用关系处理,而不能按劳动关系处理。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被告退休后在原告公司劳动,不属于劳动关系。

以上是关于“在单位劳动,但不属于劳动关系的情形?”的案例介绍,如您有相关劳动争议,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

阳江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劳动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阳江劳动律师推荐

蒋秀丽律师
蒋秀丽律师阳江知名劳动律师,执业多年来,一直专注于劳动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蒋秀丽律师执业以来,成功办理了大量劳动纠纷与人事争议案件。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广州市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24楼

劳动争议相关咨询

阳江劳动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阳江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劳动法律咨询服务。

劳动争议相关合同

法邦劳动律师为您提供劳动仲裁案例解析,劳动争议案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五险一金案例,工伤认定赔偿案例,劳动诉讼,工资福利,辞退辞职解雇等劳动纠纷案例
如果您遇到劳动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劳动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劳动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