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分公司的劳动合同
李金白所在单位系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吸收合并后,再更名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嘉陵区分公司的。李金白被南充市嘉陵区邮政局违法辞退时尚未更名,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承接各地邮政局债权债务、人员在前,更名在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合并各地邮政局之日起,就当然与李金白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说承继了之前邮政局与李金白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依法系本案适格主体。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涉案各分支机构已更名,且更名前后均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涉案的县分公司属于依法具备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有权直接与李金白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李金白要求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并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李金白起诉请求确认李金白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充市分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总公司承认吗?
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李金白主张“南充市嘉陵区邮政局单方解除与李金白的劳动关系”,而“南充市嘉陵区邮政局”现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充市嘉陵区分公司,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李金白向一审法院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李金白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充市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也不能证明李金白主张的补缴社会保险费及发放工资的义务应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充市分公司直接承担。故李金白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