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试用期延长不认可
张莉于2015年11月23日入职开心百育公司,岗位是网站优化,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15年11月25日至2016年2月25日的试用期合同及一份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张莉2016年3月工资为5600元,2016年4月为工资4828元。开心百育公司主张其公司因张莉工作能力较差已经于2016年3月书面通知张莉延长试用期,故不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不应支付张莉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0428元,并提交延长试用期通知予以证明。张莉对上述延长试用期通知不予认可,主张其未收到上述通知。张莉主张2016年3月及2016年4月期间开心百育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并提交试用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授权书、申请信息表、确认书、银行交易明细、交接记录、考核表予以证明。开心百育公司对上述试用期劳动合同等证据的真实性均认可,但主张与其诉讼请求无关。
律师说法:能否认定为无劳动关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开心百育公司主张其于2016年2月20日向张莉发出延长试用期通知,延长张莉试用期至2016年5月25日,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张莉对此亦不予认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开心百育公司要求不支付张莉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0428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