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小刚是一名大学生。寒假时,小刚到一家酒家应聘服务员。应聘时,小刚明确表示自己是在校学生,酒家也同意让其以钟点工的形式参加工作,并让小刚填写入职表,表上约定一个月2500元全包,并参照公司内部正式员工额外给予报酬。小刚在该酒楼工作了一个多月,酒楼在小刚离职时支付了3736元作为劳动报酬。小刚觉得报酬太少,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在1月16日至2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本案中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如何证明确立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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