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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未满辞职 单位是否可以拒绝员工辞职?

此文章帮助了577人  作者:重庆劳动律师葛春喜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单位拒绝员工辞职

原告人民医院诉称,因被告要求辞职原告不同意,双方的人事争议纠纷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裁决。原告主张其系江山最大的医疗单位,被告系原告重点培养对象,现聘用合同期未满就提出辞职,原告无法同意被告的辞职请求。现原告江山市人民医院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之间的聘用合同,被告不能获取2013年1月至2月15日的奖金,并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一、驳回原告医院的诉讼请求。二、解除原告医院与被告的聘用合同。三、原告医院为被告办理离职手续,并发放被告2013年1月至2月15日的奖金计6762.19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程序上适用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实体处理上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与此不相抵触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技术及管理人员提出辞职的,不能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为由拒绝聘用人员辞职,如不存在聘用合同明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聘用人员不得辞职的情形的,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辞职手续及发给辞职证明书,并依法协助被聘人员办理辞职后的后续手续。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不得辞职,故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已于2012年8月30日向原告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并于2013年2月15日离院,其辞职符合相关规定,故其要求与原告解除聘用合同、原告为被告办理医师注册变更、人事档案(包括被告继续教育相关信息和学分)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及发放被告2013年1月至2月15日的奖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医院的诉讼请求。二、解除原告医院与被告的聘用合同。三、原告医院为被告办理离职手续,并发放被告2013年1月至2月15日的奖金计6762.19元。

律师说法:合同期限未满辞职 单位是否可以拒绝员工辞职?

关于劳动合同未到期如何辞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合同未到期辞职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至于赔偿问题,一般来说是不用赔偿的,在下面的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葛春喜律师认为,合同期限未满,员工也是可以辞职的。单位不得拒绝员工辞职,也不能拒绝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可以要求离职员工支付违约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培训费用的,约定服务期的,在合同期限未满的情况下辞职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且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

以上是关于“合同期限未满辞职 单位是否可以拒绝员工辞职?”的案例介绍,如您有相关辞职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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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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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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