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劳动问题,拔打免费劳动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苏州劳动律师  >  劳动争议案例  >  劳动关系认识错误 单位可否自行恢复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认识错误 单位可否自行恢复劳动关系

此文章帮助了324人  作者:邢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单位以法律关系认识错误为由自行恢复劳动关系

2006年7月1日,谢某与A厂建立劳动关系,其后谢某(乙方)与A厂(甲方)签订《研究生安置协议》,对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如甲方违反协议,赔偿乙方及配偶违约金20万元人民币。2006年10月,A厂与案外公司合资成立B公司。2006年10月9日,谢某与B公司及A厂签订《备忘录协议》,约定谢某转入B公司工作,B公司将继续履行谢某与A厂签订的《研究生安置协议》。2007年11月27日,谢某与B公司签订《岗位合同》,其中明确谢某系劳务输入在B公司工作的员工。2008年度的《岗位合同》期满后,谢某不愿与B公司继续签订《岗位合同》。B公司综合管理部于2009年2月16日向谢某发出《通知》,认为谢某不符合重庆宇虹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输入B公司员工的要求,因此不再为谢某提供工作岗位,并停发工资,停止福利待遇。此后,谢某未再到B公司处上班。2009年3月5日,B公司、A厂以法律关系认识错误为由联合向谢某发出《通知》,要求谢某在收到通知后到B公司报到。2009年3月9日,谢某向璧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后,谢某起诉至法院,以B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及用工行为中存在违法行为为由,提出包括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在内等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单位不得以法律关系认识错误为由自动恢复劳动关系

经审理认为,谢某与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B公司2009年2月16日向谢某发出《通知》,以谢某不符合重庆宇虹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输入B公司员工的要求为由,明确即日起B公司不再为谢某提供工作岗位,停发工资,停止福利待遇。该通知内容具有明确的解除B公司与谢某双方之间关系的意思表示,且在B公司发出该通知后谢某也实际未再到B公司上班,故B公司对双方关系的错误认识,并不影响该通知具有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效果。由此,应当认定自B公司向谢某发出该通知后,双方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

律师说法:单位可否以法律关系认识错误为由,要求自动恢复劳动关系?

当事人基于对法律关系的错误认识所为民事行为的效果,应当结合产生错误认识的原因、所作意思表示的客观内容及意思表示产生的实际后果进行认定。一般而言,对法律关系的认识错误,不会构成民法上的重大误解。同时,劳动关系具有合意性,是双方行为。故劳动关系解除后,单位不可因法律关系认识错误,要求自动恢复劳动关系。

就本案而言,B公司向谢某发出解除双方劳务关系的《通知》,该《通知》虽未明确表示系解除劳务关系,但其中亦有公司不再为谢某提供工作岗位、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等内容。由此,B公司对解除与谢某之间唯一存在的关系的意思表示是非常清晰的。故在双方只存在劳动关系,而不存在劳务关系的情况下,该通知只能达到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效果。此外,从该《通知》发出后的实际后果来看,谢某亦未再到B公司上班。可见,该《通知》不仅在客观上能够达到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效果,而且实际上也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关于B公司后来又向谢某发出《通知》,要求谢某回B公司上班的问题,如上所述,由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在被B公司解除后已经成为一个既成事实,故B公司该《通知》不能达到否认前一《通知》实际已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效果。因为基于劳动关系的合意性特征,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能因其中一方的单方行为而自动恢复。

以上就是对“单位可否以法律关系认识错误为由,要求自动恢复劳动关系?”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劳动法方面的专业律师。

苏州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劳动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苏州劳动律师推荐

邢洋律师
邢洋律师劳动争议纠纷专家律师,执业至今,一直专注于劳动争议领域的研究与实践,经验丰富。
邢洋律师执业以来,成功办理了大量劳动纠纷与人事争议案件。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裕通路100号洲际商务中心16楼

劳动争议相关咨询

苏州劳动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苏州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劳动法律咨询服务。

劳动争议相关合同

法邦劳动律师为您提供劳动仲裁案例解析,劳动争议案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五险一金案例,工伤认定赔偿案例,劳动诉讼,工资福利,辞退辞职解雇等劳动纠纷案例
如果您遇到劳动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劳动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劳动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