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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不一致 以何者为准?

此文章帮助了291人  作者:邢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基本案情 单位未按发年终奖 员工要求发放未果引纠纷

王某2008年10月应聘到某广告有限公司,职位是设计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4000元/月,并约定以总工资的15%作为年终奖金,春节前一次性发放。王某工作一年后,发现公司没有按劳动合同中关于年终奖的约定履行义务,便向公司要求支付年终奖金。但公司另有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应当根据员工个人的表现和公司经营情况来发放,由于王某工作表现不好且公司的盈利未达到预期目标,因此不符合发放的条件。王某不能接受公司的这一观点,于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发年终奖金。

仲裁裁决 位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不一致 劳动合同效力优先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劳动者要求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约定的,应当予以支持。故裁决某广告有限公司向王某支付相应年终奖金。

律师说法 单位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不一致 以何者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由此可知,当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劳动者有选择适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的权利。

就本案而言,某广告有限公司在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总工资的15%作为年终奖金,春节前一次性发放给王某。而某广告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应当根据员工个人的表现和公司经营情况来发放。依据相关劳动法规定,当劳动合同规定与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冲突时,以劳动合同为准。某广告有限公司主张王某工作表现不好且公司的盈利未达到预期目标未不发放奖金的事由不成立。因此,某广告有限公司应当依劳动合同向王某支付年终奖金。

以上就是对“单位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不一致 以何者为准?”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劳动法方面的专业律师。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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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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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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