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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加班费 应否对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436人  作者:邢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基本案情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 单位不予承认加班事实引纠纷

邓某于2010年3月进入某塑料公司工作。2015年6月邓某以该塑料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其加班费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欠发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为此,邓某提供了其2015年5月至6月期间的考勤卡记录复印件,证明其在双休日进出单位加班的事实。

法院裁判 劳动者虚构加班事实 应承担法律上不利后果

法院经审查后发现,邓某提供的考勤卡记录虽然为真,但根据公司提供的视频监控录像显示,邓某多次在双休日进单位刷卡上班后,并未进厂而直接外出,直到下班时间再回来刷卡下班。故法院认为,考勤卡记录不足以证实邓某有加班的事实,该塑料公司不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故驳回了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 应否对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

就本案而言,邓某提供的考勤记录形式上虽然为真,但根据视频录像反映,邓某刷卡签到后立即离厂,期间并未按规定加班劳动,故该考勤记录不能证明其加班的事实,邓某应对其谎报加班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的履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不仅是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是对劳动者的基本约束,劳动者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虚假陈述、捏造事实等行为,不仅可能导致败诉的结果,严重者亦可能受到民事或刑事制裁。

以上就是对“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否对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劳动法方面的专业律师。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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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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