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解除劳动关系
2007年9月14日,李某担任公司某某南师销售站站长,开始为公司提供劳动。2016年1月6日,因公司销售政策调整,李某不再担任站长,开始以个人名义独立经营农资,不再受公司劳动制度及劳动纪律的约束,不再受公司管理,也不再向公司提供劳动。故,公司自此不再向李某发放劳动报酬,也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2017年7月19日,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2017年9月6日,在仲裁开庭当天,李某又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也当庭表示同意,双方就劳动关系的解除已达成合意。即,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7年9月6日协商解除,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7年9月6日解除。
法院判决:驳回公司某某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本案中,李某自2007年9月14日起,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公司应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因公司至今与李某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视同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认为2017年9月6日仲裁开庭当天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协商解除,但从本院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双方就劳动关系的解除并未达成协商一致的意见,故对公司请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17年9月6日解除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说法:劳动关系的解除应注意哪些问题?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通常会签订类似劳动关系终止确认书,关于这个劳动关系终止确认书,应当注意下面六个方面:
1、确认书的条款。内容大致就是介绍协议书的签订目的及双方此前签订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
2、协商解除条款。内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重点在突出协商一致。
3、工资、奖金、经济补偿条款。该条款内容是双方确认用人单位已全额支付了劳动者工资、奖金和经济补偿等应付款项,而劳动者已全额收取,无任何拖欠,目的是对双方最为关系的薪金和补偿问题作出约定。
4、保密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时肯定有保密条款的约定,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再次提及保密条款,要求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履行保密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是更为稳妥和安全的考量。
5、无进一步纠纷条款。该条款内容是劳动者承诺对用人单位没有进一步的纠纷或者诉讼,同时也承诺放弃就上述事项主张实体和程序性权利。该条款无疑是对用人单位更为有利,但一般而言,薪金和经济补偿问题已经解决的情况下,劳动者作出该等承诺也并不会给自己增加更多的义务和负担。
6、自愿签订条款。该条款目的在于强调双方之间是出于自愿和自由意志签订的协议书,无任何强迫、欺诈、乘人之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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