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请求单位支付工资
2016年12月5日,高某通过58同城入壮志公司。2016年12月15日,因工作时间长、要求高、生意不景气等原因,壮志公司要求高某在家等通知。2017年2月11日,高某再次入职,并于2017年3月6日辞职。壮志公司未与高某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高某缴纳社会保险。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壮志公司支付工资1665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31元。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高某工资1598.4元。
劳动者基于从属关系,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福利等相关权利,则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壮志公司还称高某每天工作不超过3小时,每小时15元,与其付10天报酬667元不相符,与高某诉主张月工资2000元相近,故高某主张月工资2000元有据可依。公司以高某每天工作不超过3小时,按时计算工资,双方构成承揽关系,法院不予采信。高某主张2017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工资,根据高某月工资2000元标准,壮志公司应支付所欠工资1598.4元(66.6元/天×24天)。
律师说法: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
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承揽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不是劳动过程本身。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与定做人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用人单位是管理者,劳动者是被管理者。
本案中,壮志采取招工的形式,而不是将自己的生产任务以定做的方式交给高某,双方一开始就不具备建立加工承揽关系的意思,而是希望建立劳动关系。虽然高某与壮志公司未签定正式的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壮志公司是管理者,高某是被管理者,工厂为高某分配劳动任务,高某按壮志公司要求送货,其工作内容系壮志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壮志公司向高某发放工资报酬,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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