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请求支付停工留薪
李某交通事故受伤后,公司按法律规定支付了其工资16332.5元,仲裁裁决认定李某平均工资为4968元不符合事实,并且参照各地高院关于误工费与停工留薪待遇的规定,二者不能同时支持,因此仲裁裁决支付李某停工留薪工资差额错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公司无须向李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2482.5元。
法院判决: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8993.6元,合计70493.6元。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李某受伤后没有再到公司及第三人处工作,公司自2017年1月也不再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应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500元。职工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福利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本案中,李某停工留薪期限为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1月30日,在此期间公司向李某发放工资为16332.5元。但与李某受伤前工资待遇福利仍有差距,依法应予补足。结合李某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数额,公司应支付李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为38993.6元(4661*11.87-16332.5)。
律师说法:发生工伤 停工留薪应如何确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按照原工资标准计算。
(一)、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二)、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三)、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根据伤情来确定。多数省份颁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对应具体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长短。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各省、直辖市的地方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一般由用人单位(如北京市、山东省)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如河北省)进行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延长,统一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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