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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师离职 应否征得单位同意?

此文章帮助了568人  作者:邢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基本案情 大学教授离职 单位不同意引纠纷

李某于2002年进入某学院工作,为学院事业编制人员。2013年1月,李某与学院签订了《岗位聘用合同书》,聘请李某在文学与新闻传媒学院教师特聘科研岗位工作,双方约定聘期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行终止。2014年1月,李某破格晋升教授。合同到期后,学院未与李某续签聘用合同。2012年9月,李某的研究项目被四川省社科联立项为外语项目,获得资助经费1万元,完成时间为2015年12月,后李某申请该项目延期结题。2014年6月,李某的研究项目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立项为“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西部项目,获得资助经费20万元,完成时间为2017年12月。2015年6月,李某申请工作调动,单位未同意。李某称其还于2015年7月向单位提出辞聘并邮寄了《辞聘信》,并提交了邮寄回执单,但某学院否认收到李某的辞聘信。2016年5月23日,李某再次申请工作调动,某学院仍未同意。2016年7月5日,李某向学院提出辞聘,学院书面答复不同意李某辞聘。

2016年7月18日,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双方的聘用合同和人事关系已终止,并要求某学院为其出具终止人事关系证明。

仲裁裁决 大学教授依法离职 无须征得单位同意

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李某和某学院的聘用合同和人事关系终止,某学院于30日内为李某出具终止人事关系证明。

律师说法 大学教师离职 应否征得单位同意?

依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无须征得单位同意。

就本案而言,李某与某学院的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后,虽然李某继续在某学院工作,某学院也发放了工资并称将与李某续签聘用合同,但截至2016年7月18日李某提出仲裁申请时,某学院仍未按规定与李某续签聘用合同,该学院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二、李某虽有两个科研项目尚未结题,但某学院无证据证明该课题是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点)科技攻关项目或者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不属于劳动者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因此,李某依法提出辞职,无须征得某学院的同意。

以上就是对“大学教师离职,应否征得单位同意?”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劳动法方面的专业律师。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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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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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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