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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等代理人员与被代理单位间的劳动关系 该如何界定?

此文章帮助了297人  作者:邢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基本案情 被代理公司拖欠工资 代理人主张权利引纠纷

冉某系一名法律工作者,担任某市某法律服务所所长职务。2015年5月,冉某与某电线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由冉某在该公司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年薪23万元,每月发放1.5万元,其余年底考核后发放。2016年3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冉某出具16万元的工资欠条。

2016年10月,冉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某电线有限公司支付冉某17个月工资32.6万元。庭审查明,冉某多次以某法律服务所所长的名义及某电线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在法院从事诉讼代理活动。

仲裁裁决 律师等代理人员与被代理单位间 不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驳回申请人冉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 律师等代理人员与被代理单位间的劳动关系 该如何界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就本案而言,冉某与某电线有限公司虽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但冉某并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应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人身隶属性。同时,冉某参与的诉讼代理活动并非某电线有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是其利用自身具备的法律执业资格及法律服务所所长名义作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法律诉讼代理服务,其主张的报酬应是提供服务后的劳务报酬。因此,冉某与某电线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以上就是对“律师等代理人员与被代理单位间的劳动关系 该如何界定?”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劳动法方面的专业律师。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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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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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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