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员工坠楼致工伤 主张劳动关系存在引纠纷
赵某主张自己儿子赵小某于2014年7月1日到某清洁公司担任清洁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清洁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7月10日,赵小某在擦玻璃时从楼上摔下死亡。清洁公司否认赵小某系该公司的员工,为确认赵小某与清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赵某提出仲裁申请。根据赵某的申请,仲裁委向公安局调取了赵小某死亡案的卷宗材料。
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李伟称:“我是这个公司的清洁队队长,赵小某是2014年7月1日经人介绍来当清洁工的……”;张红称:“我是某清洁公司的清洁工,赵小某是2014年7月来和我一起担任清洁工……”。清洁公司认可李伟、张红是该公司的职工,李伟系清洁队队长。
仲裁裁决 员工同事的证言可作为证据 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仲裁委认为,参照清洁公司员工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赵小某在该公司工作,清洁公司缺乏证据反驳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故仲裁委对赵小某与某清洁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予以确认。
律师说法 确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同事的证言的效力如何?
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包括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在内的相关凭证。
就本案而言,在公安机关的询问过程中,赵小某的领导及同事李伟、张红都声称赵小某是由2014年7月1日经人介绍到清洁公司做清洁工的。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之规定,同事的证言可作为证据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可以确认赵小某与清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清洁公司应当对赵小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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