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国发[1994]59号、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对破产企业中符合离退休条件的人员,办理离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离退休待遇;其余职工应解除劳动合同,不实行内部退养的办法,由企业依法支付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破产管理人支付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是以企业破产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为前提的。职工离退休以后就由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所以不应享受企业破产的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所以,如果员工已按规定退休,再要求破产管理人支付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