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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公司开户的银行卡确认入职及离职时间?

此文章帮助了264人  作者:葛春喜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对入职及离职时间不认可

王某工商银行卡是公司开户,开户时间是2013年4月25日,但这时间晚于王某实际入职时间,且该卡于2013年6月27日就与公司有往来款项,也说明王某并非是2013年7月入职。王某于2016年10月底提出离职申请,同年11月初办理交接手续,有微信聊天记录。公司本来就是在待业状态,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约定待业期间除了正常的报税,有事打电话去处理就可以,仲裁认定王某9月离职,王某不认可。

法院判决:宝沛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王某工资400元。

王某称2013年4月入职被告公司,并提供工商银行借记卡的明细清单,公司不予认可。因银行明细清单只能反映王某使用银行卡的起始时间,反映不出入职公司的时间,法院不予采信2013年4月入职公司。关于离职时间问题。王某称2016年10月底离职,同年11月办理的交接手续,提供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微信聊天记录反映不出王某的离职时间是2016年10月,且从2016年8月王某到百货商店工作,并由该商店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法院认定王某的离职时间为2016年8月。

律师说法:如何通过公司开户的银行卡确认入职及离职时间?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入职日期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以发证日期为准。

本案中,王某仅仅以公司开户的银行卡作为入职及离职的依据是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要想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还需要其他的证据证明。

以上是关于“如何通过公司开户的银行卡确认入职及离职时间?”的案例介绍,如您有这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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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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