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应聘者因患乙肝被拒绝录用,主张赔偿。
今年年初90后小伙李某通过网上投简历应聘某外国法人独资公司,不久便收到了该公司考核和面试通知。于是李某多次请假至该公司处参加考核和面试,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李某顺利通过了各项考核和多次面试,很快双方就工资待遇等入职条件达成了一致意见,李某也果断辞去了原来的工作积极准备入职新岗位。随后,在公司引领下李某到医院接受入职体检,当日李某接到公司通知,称其检结果为乙肝大三阳故公司拒绝录用。李某多次与公司交涉未果,还因此失去工作,李某承受极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痛苦。最终,李某难以忍受包装公司的就业歧视,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裁决结果:公司拒绝录用李某的行为在法律上系否定性评价,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理由:公司违法拒绝录用李某,李某还需另寻工作,产生损失应属必然,结合该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中关于李某离职的时间及公司拒绝录用李某的时间,法院确认公司赔偿小李2个月工资收入。
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就业歧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公司拒绝录用李某侵犯了李某平等就业的权利,客观上对李某实施了就业歧视,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的身体状况系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或不录用原告系有其他方面的原因,故应当认定用人单位侵犯李某权利。
相关法规:
《促进就业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