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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张加班费谁举证?

此文章帮助了468人  作者:陈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员工对加班承担举证责任

某网络公司员工张某在离职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网络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张某称,在职期间公司推行每天工作时间为早九点至晚九点(中间午休1小时),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对此,网络公司称,公司执行标准工时制,员工加班需要提交申请并经由公司审批通过,张某在职期间并无延时加班及双休日加班。张某为证明加班事实持有公司“关于在研发部严格执行996工作制的决定”的电子邮件,若干显示收发时间在下午17时至晚21时及周六的工作邮件及微信往来,若干显示会议时间在下午17时至晚21时及周六的会议通知文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张某仲裁请求。

理由:张某提交的电子邮件、微信证据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明张某存在延时及双休日加班事实,故裁决网络公司向张某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及双休日加班工资。

律师说法:员工承担加班费的举证责任

对于员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费,就加班事实的存在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通常情况下,员工证明存有加班事实的证据是指考勤表、工作会议通知、加班通知等直接证据。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及社交软件方兴未艾,电子邮件、微信工作聊天记录等,亦可以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员工存在加班的事实。故在主张加班费的问题上,员工应当妥善保存能够证明加班存在的聊天记录、语音记录介质。

本案中,张某主张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天工作时间为早九点至晚九点(中间午休1小时),一周工作六天,提供了公司延长工作时间的决定及工作期间的微信及工作邮件往来,从而形成了有效的证据链从制度规定及实际工作状况两个方面证明其在公司工作存在加班的事实,故张某要求支付加班费的主张应当获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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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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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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