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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已签,为何劳动关系未建立?

此文章帮助了246人  作者:陈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公司员工已经签署劳动合同但未按约定及时到岗

胡某在2016年4月10日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因为当时尚未与之前的单位办理完离职手续,所以经过协商,双方就在劳动合同中把聘用的日期约定在2016年5月10日,胡某要在约定的当天到A公司上班。劳动合同签订之后,胡某办理完跟之前单位的离职手续,准备用剩余时间去旅游,但按照旅行社的行程,5月12日才能回到北京,胡某给A公司的经理发了短信,告知家中有事,询问是否可以5月13日再到单位上班。A公司经理回复短信要求胡某按时到单位上班,否则将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胡某认为双方已签订了劳动合同,晚到岗一两天应该没有什么影响。2016年5月10日,胡某收到了A公司经理发来的短信,被告知因为她在约定的到岗时间未上班,所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将被解除并视作无效。胡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驳回了胡某的仲裁请求。

理由:劳动关系尚未建立。

律师说法: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实践中,有不少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会将建立劳动关系和签订劳动合同等同起来,但实际上,签订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建立劳动关系,若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实际用工之日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用工日期在劳动合同签订的日期之后,劳动关系的建立应该以实际用工之日起算。本案中,公司与胡某于2013年4月1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聘用日期为5月10日,双方应自合同约定的实际提供劳动之日建立劳动关系,但胡某未按照约定向A公司提供劳动,并且双方没有就变更劳动合同的聘用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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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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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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