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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是否有效?

此文章帮助了347人  作者:陈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公司与员工约定解除条件是否有效

汤某于2015年3月9日进入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部高级客户经理一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3月9日止,每月工资数额为19580元(税前)。7月,双方约定了汤某在2015年7月至12月期间每月要达到的销售配额是15000元,汤某对此额度并未提出异议。7月20日,汤某促成了一单数额为204000元的合同。此后8月至10月,汤某未再完成其每月的销售额度。11月6日,汤某签署了《个人改进计划》,内容是期望公司给予一段观察期至2015年12月15日,并承诺在此期间完成销售额月份计划、签约累计合同费金额大于等于3万元人民币等。当日,汤某还签署了《承诺书》,其中写有“在此观察期内,本人无法履行以上承诺,本人愿意在2015年12月15日自行离职,此承诺书可视作本人的离职申请”。11月6日至12月15日,汤某的销售业绩未达到《个人改进计划》约定的数额,销售额度仍为0。12月17日,某科技公司以汤某履行其《承诺书》中自行离职的约定为由,要求汤某离职,汤某依照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后,汤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支持汤某的仲裁请求。

理由: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

律师说法:约定合同解除条件无法律依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科技公司能否与汤某约定要求其未达到销售额度而自行离职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可以根据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因此,某科技公司与汤某约定的未达到销售额度即视为自行离职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本案中的用人单位虽名为要求汤某自行离职,但实则是实施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而该解除行为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赋予了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并未合理利用。劳动者如果连续三个月未达到其个人承诺的销售业绩,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另行约定条款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邯郸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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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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