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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离职申请》请注意内容

此文章帮助了238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签《离职申请》请注意内容

案例介绍:刘某在一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任高级电脑工程师,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10800元加绩效工资。刘某在工作期间怀孕三个月的时候,公司与刘某填写离职申请,导致其损失工资50000元,欠缴社保保险和生育津贴,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并给予补偿。公司认为刘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其本人填写的《离职申请确认表》中离职原因为:本人因个人原因,特申请离职。并声明:自本人在签署的日起之日起,公司不欠本人任何工资、奖金、费用补偿、任何钱财或任何形式的报酬,公司对本人也不负有任何未履行的义务,本人对公司不存在任何权利要求。刘某在《回执联》上确认,“本人因个人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享有的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不存在任何异议”。因此,公司不同意刘某请求,刘某申请劳动仲裁。

裁判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

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本案中,刘某以“个人原因”为由与公司申请辞职,并签署《离职申请确认表》和《回执联》,即认可公司不欠其任何工资、奖金、费用补偿及任何钱财或任何形式的报酬。公司对刘某也不负有任何未履行的义务,且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其签字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所以,仲裁委采信刘某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刘某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无法得到支持。建议在签任何协议及合同,先咨询律师再签。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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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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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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