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有、无权选择终止劳动合同
案例介绍:张某2004年入职某连锁超市公司,截至2016年3月3日已工作满十年,某连锁超市公司2011年3月4日双方签订的五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3月3日,张某所在的某连锁超市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了与其的劳动关系,张某不满该决定,与某连锁超市公司协商无果后提起仲裁,要求其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判决结果:劳动仲裁委会经审理,裁决连锁超市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张某24个月工资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规:《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某连锁超市公司主张张某的连续工作年限为五年,但其为张某开具的《终止合同通知书》显示用人单位认可张某的工作年限为12年,且张某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也佐证了某连锁超市公司为其缴纳12年的社会保险费,故可以认定张某在某连锁超市公司连续工作已满十年。张某于劳动合同到期前向某连锁超市公司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连锁超市公司无权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因此应依法向张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