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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给员工上社保折合现金支付,公司承担什么风险?

此文章帮助了312人  作者:陈雷律师  来源:法邦网

公司不给员工上社保折合现金支付,公司承担什么风险?

案情介绍:

      张某外地农民工,于2014年8月入职一家餐饮公司,从事后厨工作,双方订立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4000元。同时,双方订立了一份《社保补偿协议》,其中约定,因本人原因,张某不要求餐饮公司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餐饮公司将每月社保费用折合现金500元支付给张某,张某自行承当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法律后果等。工作至2016年7月,张某以餐饮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餐饮公司认为,张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在却反过来要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还要经济补偿金,餐饮公司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张某提出申请劳动局仲裁。

裁判结果:经劳动局仲裁委审理认定,张某将每月所得500元社保补偿返还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依法为张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向张某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


法规: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负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律师说法:本案中,餐饮公司与张某签订了《社保补偿协议》,张某每月获得了更多的工资,餐饮公司也可以少承担一些社保费用,似乎两者都有利,但却存在张某在生病、生育、年老等情况下,无法获得相应社会保障的巨大风险,从而最终损害个人、用人单位承担巨大的风险。虽然张某有违“诚信”原则,由于《社保补偿协议》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成立,张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餐饮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某与餐饮公司所订立的《社保补偿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依法缴纳社保义务不可违反。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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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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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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