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班时间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劳动争议中的某些情况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有些劳动者理解成劳动案件就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事实上,在劳动争议案中,除了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外,大部分情况依然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加班案件中就是如此,如劳动者主张加班,而用人单位主张没有加班,则由劳动者举证包括加班时间在内的加班事实。如劳动者不能举证,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加班的证据不能是用人单位说加班时间多少就是多少了。
二.平时加班能否用补休冲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把加班分成三种:
1、平时延长工作时间的;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关于补休的规定仅仅是适用于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如果平时延长的工作时间已用补休冲抵了,劳动者是否有权反悔?虽然劳动法未规定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可以用补休方式冲抵,但是若劳动者已经选择了冲抵,属于对自己劳动权利的处分,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