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仲裁的效力是什么?
我国劳动争议机关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次裁决,仲裁裁决书一经向当事人送达,对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和当事人都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表现为: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不得自行撤销裁决或变更裁决,也不得另作裁决。但对于裁决中遗漏的事项和笔误、计算错误,应有权补充或变更,当事人不得向上级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声明不服,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期限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