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薪员工如何面对公司辞退
作为高薪人员,其工作往往具有特殊的价值,所以现实中,确实有一些企业,在招聘这些人时,承诺以高薪,而招聘之后,待从此员工身上获得了一定的信息和效益之后,为了节省工资支出和成本,往往则会寻找各种借口辞退这些人员,也许这就是俗语所称:狡兔死,走狗烹;飞鸟尽,良弓藏,或者简言之为过河拆桥。
这些人员,一般的特征在于其工作年限较短,但是又给企业创造了极大的价值。在此情况下,如果辞退成功,则企业获益非凡,而赔偿却极为有限。这种情况下,对于这些特殊的员工,是极为不利的。
那么,如何才能使这些员工的利益最大化,在辞退与补偿之间,还这些员工一个公平呢?
对于一个被辞退的员工来说,在辞退之后,维权有两个方向,一个是认可劳动关系的解除(不管是否认可被辞退),仅仅索取经济补偿金,另一个是不认可劳动关系的解除,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要求按原工资标准补发工资。第一种方案,对于工作时间较长的职工来说,是可以获得较高的经济补偿金,而第二种方案,对于工作时间较短的职工来说,却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因为比较而言,工作时间短,经济补偿的年限就少,金额也少,而此选择本身如果能达到补发工资的目的,其所得就大有差异。上述案例中,李小姐就是选择的这一维权方式。
作为一个月薪2万元的职工,如果仲裁或者诉讼的结果只能拿到四百多块钱,那还有什么利益和价值?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就在于仲裁与一审对法律的理解出现了错误。
劳动关系的中断,如果是因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而这种原因本身与单位的自身经营并无直接的关系,即单位没有出现濒临破产停业的状态,而只是为了辞退某一个员工,采取了违法的手段进行了辞退。那么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同时这种行为,造成了员工无法提供劳动,无法获得劳动报酬的局面,所以对员工来说,是应当全额进行赔偿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与第三条即规定了这样的赔偿内容。
二、企业裁员有哪些限制条件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效益有所起伏在所难免,企业根据效益的起伏状况相应地扩张收缩也属正当之举,但扩张收缩涉及到员工这一“人”的问题时,就不能用通常的眼光来看待了。
法律对于企业裁员明确设定了一些限制条件是:
1、裁员仅适用于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
2、确需裁员的,企业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3、裁员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当前许多企业往往有意无意无视上述条件,在效益不好时随意裁员且认为此举合情合理,以致争议发生,最终遭遇败诉后果。其实,企业在效益不好想缩减人员时,如不具备“裁员”的条件,则还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