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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过失补偿原则,适用无过失补偿原则的几种情况

此文章帮助了587人  作者:宁波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无过失补偿原则

无责任补偿原则,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是指工伤事故发生后,无论事故责任在谁,都应及时对受伤者进行无条件的一定经济补偿。因工受伤是劳动者为他人和社会做出的牺牲。非因工受伤并不属为他人和社会做出的牺牲。直接经济损失指因工受伤者的第一职业的劳动报酬,这是工伤保险的内容。

二、适用无过失补偿原则的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参加工伤保险是雇主的义务。

实行“无过失补偿原则”是工伤保险的重要特征。

按照这一原则,无论雇主是否存在过失,只要造成职工伤害的都要承担对职工的补偿或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要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有关费用。这样规定,是对未参保的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又是对因单位责任受到实际利益损害的工伤职工利益的切实保障。

宁波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受工伤后治疗期间,劳动者并不被解雇,应当享受停工留薪的待遇。其待遇按照原来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但是时间不能超过12个月,特别严重的,可以适当延长。用工方无故不发放该项赔偿时,劳动者应积极主张。除此之外,交通食宿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都属于工伤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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