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部发(1993)300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三方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还必须是单数。仲裁委员会内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
仲裁委员会由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仲裁委员会委员的确认或更换,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政府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