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二、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全新规定对于劳务派遣单位的影响如下:
1、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除了具备劳动合同基本事项外,还应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告知劳动者;
4、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5、被派遣劳动者存在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铺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由此可见,劳务派遣协议是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