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低工资能否抵扣三金
因为《最低工资率测算方法》没有将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确定最低工资的参考因素,所以根据《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动者的保险待遇不是最低工资组成部分,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三金”不应从最低工资中抵扣;因为《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将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最低工资规定》在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内容中不包括劳动者保险这一项,所以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是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三金”是计入最低工资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于2004年3月1日实施作为区分的标准,如果最低工资是2004年3月1日以前确定的,即依据《最低工资率测算方法》制定的,因其未将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确定最低工资的参考因素,依《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那么,职工最低工资中不能抵扣“三金”;如果最低工资是2004年3月1日以后确定的,即依据《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得出的,因其将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确定最低工资的参考因素,依《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职工最低工资中应当抵扣“三金”。
二.最低工资标准怎么样确定
我国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有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实施最低工资制度。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还应当综合考虑非全日制工作的职业稳定、福利待遇等因素。
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每年公布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