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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性质是怎样的,工伤保险有哪些特点?

此文章帮助了633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工伤保险的性质是怎样的

工伤保险具有如下性质:

(1)强制性。为保护劳动者受伤害后保障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通过立法强制实施,根据法规规定范围的用工单位及职工,都应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于工伤具有突发性,甚至还有不可逆转性,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挽回,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终身痛苦,于企业不利,对国家不利。所以工伤保险必须是强制性的。

(2)社会性。工伤保险对象包括社会上不同地区、行业及不同经济成份的劳动者,因此保险金领取人数众多,对一个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都会产生广泛影响,政府部门通过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定干预,在发生职业风险与未发生职业风险之间进行收入再分配,达到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目的。

(3)互济性。工伤保险是通过统筹来分散职业风险的。因工伤人员在社会上分布不均,依靠社会力量进行保险,解决企业(或地区)之间不同的压力。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这样操作,更体现出互济性,对企业和劳动者形成双保护机制。

(4)非盈利性。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属劳动者所有,是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基础,专款专用,国家不征税,并由国家财政提供担保。所以,工伤保险不同于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前者实行收入再分配,具有强制性,保障性;后者不实行收入再分配,具有任意性与盈利性;前者讲的是社会效益,后者是以盈利为目的,讲经济效益。

二、工伤保险有哪些特点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 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员工因公伤亡的,用人单位或家属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程度鉴定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补偿事宜。如果超过这个时间没有办理的,劳动者将得不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的补偿,对这一点,劳动者要多加注意。另外,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不补偿的,有关待遇由所在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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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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