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何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为什么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呢?因为试用期是考察员工是否符合用人单位要求、是否能与用人单位其他同事和谐相处的一段特定期限,在这段时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还未最终确定,员工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时辞职,而用人单位也可以在提出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前提下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这种不确定的状态,是不应存在得过长的。
每个用人单位都希望少付出一些工资,降低用工成本,最好还能够随时解雇员工。在试用期内,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在提供证明的前提下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待遇也往往低于正式合同期内的待遇。因此用人单位往往会在试用期条款上动脑筋,希望既减少成本,又充分掌握用工主动权。相对应的,劳动者则希望试用期不要太长,最好不要试用期就确定劳动关系,一来可以多拿一些薪水,二来也可以放心在这里工作,不要再有后顾之忧。
二.试用期约定的次数是多少
对于特定的用人单位与特定的员工来说,试用期只能有一次,一般适用于员工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时候,续订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这是因为试用期是一种考察期,是在员工与用人单位相对不熟悉的情况下为保护双方的利益而设定的。
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已经相互熟识,当然不需要另外再约定试用期。如果约定了,这一约定也是不合法的,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即使用人单位调换了员工的工作岗位,也不得再另行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