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界定
根据前述法律、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期限约定中没有限定劳动合同终止的确切时间的一类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所指的“无确定终止时间”,仅表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事先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长短并未限定,留下了一个视日后履行中的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合意而权变处置的空间,也就是说:只要没有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合同双方就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直至劳动者被依法确认已丧失劳动能力、或已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死亡 (包括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踪、或依法退休时止,或者至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主体资格因清算、破产等法定原因而消亡且无相应权利义务承继人时止。
但是,这并不能排除:在实际履行中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有权依法视履约情况的变化而确定该合同具体的终止时间。因此,只要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或有证据证明法定情形出现或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可以随时依法变更、解除或终止的。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1、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适用该款规定,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是指不间断地连续工作十年,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但必须是连续的,如果中途曾经离开过,仅仅是在该用人单位累计工作满十年,不适用本规定;
(2)只有在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才能根据该款第二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同时要求该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3)该款第三项的适用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对劳动合同的期限没有限制,当然劳动者不得有第三十九条和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
2、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该种情形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
4、约定试用期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