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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金标准

此文章帮助了2168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一)退休年龄条件

我国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一般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工人)和55岁(职员);(2)提前退休年龄。国家公务员的提前退休年龄为,男55岁、女50岁;因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和工伤(职业病)致残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和连续工龄满30年的国家公务员,退休不受年龄限制;(3)延迟退休年龄。例如,高级专家经批准可延迟退休,但正职不超过70岁、副职不超过65岁。

(二)退休工龄条件

享受退休待遇,除达到退休年龄外,一般还应同时达到一定的工龄。在我国,按规定职工退休一般需连续工龄满10年;国家公务员提前退休一般需连续工龄满20年,连续工龄满30年者提前退休可不受年龄限制;但因工伤(职业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不以连续工龄为条件。在实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凡个人缴纳保险费的职工,退休的连续工龄条件被缴费年限条件所取代。对实行缴费制度以后才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应要求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须累积满法定最低年限。

(三)其他退休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在有的情况下还需具备其他特殊条件。例如,我国规定,提前和延迟退休,都应经有关部门和机构批准;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和因工伤(职业病)致残的职工提前退休,须经依法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二.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金标准

退休金,即退休人员依法领取的生活费用。它是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立法中,应当对退休金标准的确定和调整都作出规定。

建议我国立法对退休金标准的确定规定下述规则:

(1)退休金同在职工资收入要保持可比性,退休金的工资取代率应当因连续工龄(或缴费年限)长短、是否工伤(职业病)、有无特殊贡献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2)退休金的工资取代率应当以在职时实得工资的全部为基数,而不应以现行的标准工资为基数。按现行规定,退休金的工资取代率并不低,一般在60—75%,问题是作为工资取代率基数的标准工资在实得全部工资中所占比重日趋下降,这就使退休金与在职时工资收入差距日渐扩大。所以,对工资取代率的基数应作新的规定。

(3)考虑到工资收入差别在扩大的趋势,有必要采用退休金的工资取代率与工资收入成反比的倾斜政策。

(4)退休金最低额不应低于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数额,即不应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费用。为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依法应授权省级政府制定本地区的退休金最低标准。

(5)退休金的最高额一般不应超过在职的正常工资收入。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应当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单位必须履行缴费义务,任何不缴纳、延迟缴纳和征收保险费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比如有的单位应当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却在聘用时就申明公司无该保险。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缴纳,或者向有关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这关系到劳动者老了之后的待遇,因此要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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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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