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劳动问题,拔打免费劳动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劳动律师  >  其他  >  其他劳动纠纷问题  >  标准工时制度的问题,缩短工时有哪些具体情形

标准工时制度的问题,缩短工时有哪些具体情形

此文章帮助了961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标准工时制度的问题

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在一般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在没有特殊需要的情况下都应该执行标准工作时间。目前我国实行的标准工作时间是: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其中,劳动者在一昼夜内工作8小时,称为“标准工作日”;劳动者在一周内工作40小时,即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称为“标准工作周”。

二.缩短工时有哪些具体情形

缩短工时制度缩短工时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条件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也就是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少于40小时。

根据法律规定,目前我国批准实行缩短工时制的特殊条件和特殊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从事夜班工作。夜班工作是指劳动者在当日晚上10时至次日早晨6时之间从事工作。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其工作时间比标准日工作时间减少1小时,即每日工作7小时。同时,对于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发给夜班津贴。

②女职工哺乳不满1周岁的婴儿。根据国务院1988年7月21日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依法不得减少她们的工作报酬。

③特殊劳动岗位。从事矿山井下作业、高山作业、严重有毒有害作业、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等岗位的职工,其每日工作时间应少于8小时。例如,化工行业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作,根据生产的特点和条件分别实行“三工一休”制、每日工作6小时或7小时的工作制和“定期轮流脱离接触”的工时制度;煤矿井下作业实行四班6小时工作制度等。

④女工怀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自己的利益,最好诉诸法律。
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劳动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劳动律师推荐

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14层

北京劳动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劳动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劳动律师为您提供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工伤,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兼职劳动合同范本,小时工劳动合同等专业劳动纠纷知识
如果您遇到劳动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劳动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劳动法律咨询